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河北省人,公民身份号码13253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街**号,曾因盗窃,于2009年4月7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于201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919 公交车西关环岛西站(开往体育场小区站方向)趁上车人多拥挤之际,扒窃乘车人李某甲(男,19岁)蓝色华为NOVA4手机一部,被便衣民警当场查获。经价格评估,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709元。涉案手机于2019年11月3日发还给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维前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