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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7〕2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坊**乡**村**组。200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5月、2013年7月、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零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再次被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铜陵北路朱高村公交站台,趁127路公交车到站乘客上车拥挤之机,将被害人朱某某放在外套口袋内的一部VIVO手机及现金110元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1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

4.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5.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7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470551****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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