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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6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15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8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进入位于**镇**村**组**号的被害人李某某家中一楼卧室,从卧室床上窃取棉絮3床,后在新南市场内以总价100元的价格售卖给过路买菜的人;2020年3月23日,周某某进入位于**镇**村**组的被害人雍某某家中,窃取香烟一整条和几包散烟,一个存钱罐,在逃离途中被发现,随后将盗窃的香烟和存钱罐等物品丢在路边逃离现场;2020年7月5日,周某某进入位于**镇**村**组**号的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窃取电风扇一台;同日周某某在位于**村 **组**号的被害人涂某某家中,盗取菜油两桶,合计100余斤,后在南部县新南市场以360元的价格售卖给过路的人。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李某某、雍某某、涂某某、谢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四名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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