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大竹县**街道**路聚友渔具店购买物品付款后,将该店内收银处柜台上的一部黑色华为P30手机盗走。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手机的价格为2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钟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兆芬
2020年10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的联系电话:1811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