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026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盐亭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7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镇**街**号,住江油市**镇**路**小区**栋**单元**号。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20年8月2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2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江油市中坝街道诗仙美郡B区外平桥巷25号门面内洗漱台处,将被害人冯某某一部华为畅享8E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3元。
2020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江油市中坝街道川信巷棕榈泉花园酒店客房部六楼楼梯间,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米黄色凤凰牌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9元。
2020年5月20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至江油市中坝街道虹桥步行街钻门进入“动吧16”酒吧,拧开吧台抽屉挂锁,盗走抽屉内7包软中华香烟、8包硬中华香烟、5包宽窄平安香烟、5包宽窄好运香烟、7包雨花石南京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16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修建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光盘4张)、散件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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