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简阳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谢某某,男,21岁,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案由四川省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其位于简阳市安象街倍成药业楼上802室的合租房内,趁合租房客被害人谢某某离开且房门敞开之机,潜入室内将被害人谢某某的一块天王牌手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2780元。
2020年9月9日,被害人谢某某报警,民警对有作案嫌疑的被告人周某某进行排查时,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手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同日,被告人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谢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手表价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强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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