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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因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邛崃市文君街办王府井81号外,将古某某的一辆白色宝马牌自行车盗走;

当日19时许,周某某又在邛崃市文君街办善新巷23号外,将被害人米某某的一辆红白相间的新世纪牌电瓶车盗走,经邛崃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瓶车价值2619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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