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78********,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2019年12月16日,周某某因盗窃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月3日,周某某因盗窃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03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03月3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为了实施盗窃窜至都江堰市**小区**栋**单元楼下,将受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楼道的一台红色倍特牌两轮电瓶车瓶车盗走,后被告人周某某将盗窃的电瓶车贱卖给路过的收荒匠,得赃款200元被其挥霍。2019年12月15日周某某窜至都江堰市通锦路,盗窃被害人龙某某停在楼下的电瓶车,在将电瓶车抬向自己三轮车的时候,被被害人及家人挡下并报警。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为了实施盗窃窜至都江堰市**小区**栋**单元楼下,将受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楼道的一辆白色的玫瑰之约两轮踏板电瓶车盗走,因当时自己喝了酒,事后想不起将该电瓶车放于何处,当天天亮后,周某某再次潜回该小区,将被害人马某某的一辆蓝色电瓶车的电瓶盗走,后周某某将盗窃的电瓶卖给路过的收荒匠。

2019年12月15日被盗窃电瓶车已追回,其它被盗电瓶车和被盗电瓶未追回。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辨认笔录,价格认定意见书,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第67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世龙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都江堰市看守所提讯证1张、换押证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