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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1211998********,汉族,初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挖掘机在金堂县白果镇某建筑工地,盗窃护筒后卖给废品收购店店主,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护筒价值人民币1955元。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到金堂县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艳玫

检察官助理:涂劲舟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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