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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31969********,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乡**村**排**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村**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至天津市静海区良王庄乡良二村杨某某家中,将杨某某放在其西屋柜子中的现金2000元盗走,周某某在逃走时被杨某某的家人发现。9月25日杨某某拨打电话报警。

9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周某某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丹丹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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