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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11979********,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吴忠市人,系宁夏**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吴忠市利通区**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江淮商务车至利通区罗湖庄园小区,将吴忠市利通区**文明传播公益服务中心放在该小区内的5个旧衣物回收箱盗走。

2、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江淮商务车至李闸渠四期小区,将吴忠市利通区**文明传播公益服务中心放在该小区内的3个旧衣物回收箱盗走。

3、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江淮商务车至早元小区,将吴忠市利通区**文明传播公益服务中心放在该小区内的3个旧衣物回收箱盗走。

4、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江淮商务车至早元二期小区,将吴忠市利通区**文明传播公益服务中心放在该小区内的5个旧衣物回收箱盗走。

5、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江淮商务车至金积安置楼小区,将吴忠市利通区**文明传播公益服务中心放在该小区内的4个旧衣物回收箱盗走。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旧衣物回收箱价值为532元/个,涉案被盗的20个旧衣物回收箱总价值为10640元。案发后,涉案被盗的20个旧衣物回收箱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陈述;2、物证;3、书证;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作案5起,价值106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莉莉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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