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Z10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社区**号。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9日被临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8月1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1日5时许,在临泉县**乡**街东边李某某家门前,被告人周某某将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红色货车副驾驶室内的三箱“古井窑”白酒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三箱白酒价格为1050元。
2.2020年8月12日5时许,在临泉县**乡**街上“**手机大卖场”门口,周某某将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利事家”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184元。
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被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还清单、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系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明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内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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