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23261954********,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凤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8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多次在凤阳县**镇多家厂区内窃取钢筋、废铁等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20日前后的一天4时许,周某某骑电瓶车到**镇**所对面**的石英砂厂将70斤废铁、废钢筋和一个小型液压泵盗走,后将废铁、废钢筋以56元价格出售给他人。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小型液压泵价值100元。
2.2020年5月的一天5时许,周某某骑电瓶车到**镇**村**队**石英砂厂将约60斤钢筋和一块圆形铁板盗走,后将钢筋以40元价格出售给他人。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圆形铁板价值200元。
3.2020年6月份的一天傍晚,周某某骑电瓶车到**镇**村**矿业石英砂厂内将约60斤钢筋和一个手摇倒链葫芦盗走,后将钢筋以40元价格卖给他人。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摇倒链葫芦价值70元。
4.2020年8月17日5时许,周某某骑电瓶车到**镇汤某某的机械加工厂将2个浓密机连接头盗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浓密机连接头价值1050元。
5.2020年8月28日4时许,周某某骑电瓶车到**镇**村**公司南侧的环宏石英砂厂窃取钢筋260斤。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价值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汤某某、杨某某、廖某某、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雨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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