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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89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无为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三次盗窃六台水泵,并将偷来的六台水泵以每台11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共得人民币66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3日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骑车来到无为市福渡镇周闸行政村,盗得被害人尤某某、陈某某的水泵各1台。

2、2019年8月7日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骑车来到无为市福渡镇石碑行政村周闸中学附近,盗得被害人杨某某的1台水泵;当日,被告人周某某骑车来到无为市福渡镇石碑行政村薛东自然村桐城米业附近,盗得被害人季某某的1台水泵。

3、2019年8月9日晚,被告人周某某骑车来到无为市福渡镇石碑行政村夏家自然村,盗得被害人郑某某的2台水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现场检查报告书;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某、鲍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尤某某、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刑事处罚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瑶

2020年7月10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到案经过二页,电子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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