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镇**村,现住淮北市杜集区**镇**村**栋**室。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吾悦广场售楼部附近,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小刀牌电动车,将该车停放在杜集区**村周某某住处的楼道里。案发后被盗车辆及物品被追回返还被害人。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车辆及车内物品总计价值人民币2991.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追回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毅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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