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原铜陵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经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铜陵市开发区**洗浴中心,见吧台处无人,吧台抽屉未上锁,遂将吧台抽屉内1400元现金盗走。
2.2020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铜陵市铜官区**洗浴中心五楼休息室,见一位客户手牌放在休息桌上,遂将该手牌盗走并打开对应的洗浴柜,盗走该客户存放在柜中的手包,内有现金5670元及身份证、钥匙、银行卡等物品。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向被害人周某乙退还人民币5670元,其窃得的钱包、钥匙等物品因被丢弃未能退还。周某甲向被害人陈某某退还人民币1400元,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还物品清单、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乙、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70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远友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