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5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吸毒,于2019年2月2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诈骗、寻衅滋事,于2020年8月1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晚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贾某某(已行政处罚)二人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在开发区节庆广场北入口处非机动车停放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一辆未上锁的威志牌踏板电动车盗走。后推行至节庆广场南侧树林内将该电动车车牌拆卸,搭线点火后,骑行至当涂**修理店给该车更换锁芯,后将该电动车以700元的价格销赃至当涂**寄卖行。该被盗电动车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1102元。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赃给被害人11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收条、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贾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本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书证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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