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号楼**室。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多次至滕州市龙泉街道**村花卉市场某某水族馆门口窃取石榴盆景三盆、青檀树盆景一盆。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7000元。案发后,被盗盆景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搜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鹏展

检察官助理:王晓东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