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6********,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政协代表,无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新蔡县**镇**庄**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新蔡县城喜盈门超市北门附近,将受害人李某某放置在新蔡县喜盈门超市北门附近的一辆玫瑰金色的上海华生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评估价值1272元。
2020年7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平舆县爱家超市门口,将受害人郑某某放置在平舆县爱家超市门口停车场内的一辆玫瑰金色的SUPER牌两轮电动车及一把太阳伞盗走,经评估价值10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新蔡县**派出所证明,平舆县公安局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标的物明细表,平舆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周某某手机照片截图3张,周某某指认现场照片2张,监控视频截图2张,**村委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周某某户籍证明。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郑某某、 李某某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年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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