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19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会所二楼休息室,将被害人聂某某放置在存储柜内的一台OPPO手机窃走(价值270元)。
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会所二楼休息室,将被害人潘某某放置在存储柜内的饼干、牛奶等物品窃走。
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会所二楼休息室,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食堂的一份外卖水饺窃走。
2020年10月31日凌晨0时许,公安机关在**镇**市场网吧内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被害人聂某某被盗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聂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 铮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扣押物品现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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