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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71966********,汉族,文盲,散工,住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潘某某、万某某、王应国(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广州市**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的搬迁工作。当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人潘某某、万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601-1603号**室门口卸货过程中,趁被害公司无人看管之机,由被告人周某某负责“望风”,同案人潘某某、万某某负责盗窃被害公司的白酒,共同盗得20年天和烧坊白酒1箱4瓶及53度贵州飞天茅台白酒1箱6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294元)。搬运完毕后,被告人周某某逃离现场,并伙同潘某某、万某某各分得天河烧坊白酒1瓶、贵州飞天茅台白酒2瓶,王某某分得天和烧坊白酒1瓶。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

2.微信资料、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冯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文佳

2020年57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7张。

3.王某某分得的天和烧坊白酒1瓶已缴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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