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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于2020年1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惠东县大岭街道渡湖四巷**号门前,盗窃被害人叶某某一套杏色内衣内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元);

2、于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凌晨l时许,周某某在惠东县大岭街道富华路**号**理发店门前,盗窃被害人鲍某某一套红色内衣内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元);

3、于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周某某在惠东县大岭街道东兴街一巷**号门前,盗窃黄某某一套红色内衣内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元);

4、于2020年8月2日凌晨2时56分许,周某某在惠东县大岭街道鱼苗场二路一住宅门前,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六套内衣内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5元)。

2020年8月6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大岭街道新村路**号抓获被告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伟兴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惠东县看守所;

2.公安刑事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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