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3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始,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同事关系,同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委会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务工。5月8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假借“没钱用”、“有急事需用钱”的名义,通过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多次诈骗被害人张某某钱财,共计骗得人民币共6363.1元。
2020年5月17、19日,被告人周某某得知被害人张某某的支付宝账号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后,秘密使用自己手机登录账号,先后两次秘密将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宝花呗内的可支配额度人民币1000元以及人民币210元盗走。同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秘密修改被害人张某某的支付宝支付密码,于同日及6月15日,先后两次秘密将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宝账户里备用金额度人民币100元及绑定的工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5500元盗走。综上,上述合计盗窃四次,共计盗得人民币6810元。经查,被告人周某某于6月2日已办理离职手续,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作出了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一份、和解协议书一份等;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提取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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