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37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神童镇**村**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被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人民币。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9月1日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高新分局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高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号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到珠海市高新区金鼎**村**路麻辣烫宵夜店旁边出租屋,盗窃了被害人吴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致跑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576元人民币),骑行至**大道与**路交界的轻轨道底下时被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田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物证、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一辆,鉴定价值2576元人民币。因其有盗窃前科,数额达到盗窃罪的追诉标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艺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珠海市高新区**村**号,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交盗窃视频及逃跑路线光盘1张;扳手一把、曲角扳手两把、螺丝刀一把、自制作案工具十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