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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8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村委会****号2017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育然在场见证下与被告人周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至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号,使用一字型钥匙打开“**养生馆”的玻璃门锁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冯某某的**牌电脑一台、**牌手机一台、**牌手机一台(以上财物价值均不详)。

二、2020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去至佛山市南海区**镇**篮球场**号商铺,使用一字型钥匙打开“**美甲店”打开玻璃门锁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艾某某的**牌电脑一台(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白色镯子一个(价值不详)及人民币300余元。

三、2020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去至本区东涌镇**村**街**号,打开门栓进入该民宅院落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电动车一辆(鉴定价值人民币417元)盗走。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三次,其中第三次为入户盗窃。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并在其住所缴获上述被盗台邦牌电动车,该车现已返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一次为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剑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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