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4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4日16时许、9月23日18时许、10月15日17时许,先后三次到本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保利广场负一楼**生鲜超市,盗得超市内的高夫锐智多效焕肤男士乳液、洁面乳、妮维雅男士净油洁面炭泥各1支及轩尼诗XO干邑白兰地1瓶、奔富BIN赤霞珠红葡萄酒2瓶(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763.66元)。同年10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上述超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承亮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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