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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身份证号码450923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本案,2018年10月27日被博白县公安局拘传。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0月27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0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广西博白县博白镇文化路**实验室处,趁无人看守,掰开**实验室店铺的铁皮门锁栓,拉起铁皮门进入店铺内,将被害人苏某某存放在收银机里面的现金人民币500元钱盗走。

2、 2018年10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博白县博白镇文化路**网咖二楼35号机位置,趁被害人冯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部白色**牌Y31A智能手机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牌Y31A智能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74元。

3、 2018年10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博白县博白镇南州北路电力大厦**网吧二楼77号机位置,趁被害人梁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梁某某插在电脑充电的一部玫瑰金色**牌Y71智能手机盗走。经博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牌Y71智能手机价值为人民币900元。

综上,被告人周某某盗窃3起,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6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智荣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光盘壹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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