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广西藤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柳州市鱼峰区桂柳路兴怡园12栋楼下盗走一辆小飞哥牌电动车,后停放在兴怡园**栋**商铺门口。5月14日,公安民警在鱼峰区桂柳路兴怡园**栋楼下将周某甲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小飞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明
检察官助理:覃桃妮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碟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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