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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99********,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镇**村**屯**组**号。2018年10月1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2019 年10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 )。2020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社区**组**号谭某某家门口,后趁无人之际,将谭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价格1200元)盗走,将该车开到九圩街卖给韦某某得款320元。谭某某发现车子被盗后通过监控录像将被告人周某某控制并报警,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满一年又重新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12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1500-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生权

检察官助理:覃晓岚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环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99页、《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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