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2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到隆安县乔建镇新华街粤客隆超市,趁四周无人,盗窃1瓶欧贝斯牌洗发水。
2.2019年3月24日中午12时许,周某某窜到粤客隆超市,盗窃1瓶阿道夫洗发水、2个果冻、1包火腿肠、1包鸡爪等物。
3.2019年3月31日,周某某窜到粤客隆超市,盗窃1包麻花黄豆、3个雪滋棒棒糖、3个果冻、1双女式拖鞋等物品,藏于其背包内,准备离开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抓获。
经物价部门认定,周某某盗窃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2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旺旺果冻3包、火鸡面2包、雪滋棒3个、麻花黄豆(散装,净重0.136千克)、不锈钢盘子2个、女式拖鞋1双、背包1个、阿道夫洗发水1瓶、欧贝斯洗发水1瓶;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吕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物价鉴定;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成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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