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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靖西市**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4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到广西靖西市**镇山水国际地下车库,将被害人甘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黄白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随后开至云天城附近一家专门收购废旧电器、报废电动车的收购站,以380元的价格将偷来的电动车卖给收购站的老板。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20元。

2.2020年9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广西靖西市**镇**路**小区停车棚(雅斯特美途酒店侧门旁),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银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并将该电动车开至幸福广场后面的小区路边停放。9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将该电动车开至广西靖西市**镇**门旁的路边,随后用钳子将后尾箱拆卸,丢至山水国际大门旁的人行道上,之后又将该电动车开至龙潭公园龙王庙旁的路边,使用其在**园**路**内螺丝刀将电动车车牌拆卸,丢至龙潭公园龙王庙旁边的草丛。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铁钳、十字螺丝刀、内六角螺丝刀;

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甘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灵均

检察官助理:卢小连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787861****、1857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随案移送涉案铁钳壹把、十字螺丝刀壹把、内六角螺丝刀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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