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2 年9月17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8年3月2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城区**街道**居委会**组被害人张某某的家中,将张某某家中的5000元现金、黄金项链两条、彩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铂金钻戒一枚、黄金吊坠一个、黄金手镯一个以及第五套人民币一套等物品盗走。

2020年1月19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通过视频数据人像对比技术发现其踪迹,并进行布控,在人民医院宿舍对面一修脚店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盗物品发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通讯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随案移交清单等

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张某某、阙某某的陈述;

4.证人黄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张家界市特殊人群涉毒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4.邮政储蓄卡一张内含3970元人民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