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中方县**镇**村**组,住怀化市鹤城区**园**号楼。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8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居住的怀化市鹤城区**小区内,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2号楼一楼停车场内一台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白色新大洲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将该摩托车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50元。
2、2020年6月11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居住的怀化市鹤城区**小区内,将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2号楼一楼停车场内一台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红色嘉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将该摩托车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50元。
3、2020年6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居住的怀化市鹤城区**小区**号楼楼梯间锻炼时,将被害人覃某某存放在11楼楼梯间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840元的格力牌柜式空调盗走。后被告人将该空调销赃给废品收购人员,得赃款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覃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指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军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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