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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1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的某一天,被告人周某某溜达到深圳市坪山新区**路**号门前时,发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二轮绿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65.40元),其遂临时起意,用一把旧钥匙将该电动车启动并盗走。

2020年9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坑梓**巷**号一楼门前路段,用同样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685.16元),并停放在其租住的惠阳区**村一出租屋楼下。

2020年9月22日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惠阳区**村**百货附近溜达到一出租屋一楼门前时,见四周无人,遂用同样的作案手段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紫白色电动车(品牌型号参数不详,价格无法认定)盗走,并将该电动车开至**村**桥洞旁边一废品站,以人民币190元的价格卖给该废品站的老板杨某某。

根据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10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缴获被盗的三辆电动车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之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杨浩华

                              检察官助理 唐思玲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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