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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74********,汉族,半文盲,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组,现住址同上。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永安路万达广场2号门外,借与被害人搭讪之机,以开玩笑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身上现金450元摸出,受害人要求其归还时,假装归还实则趁其不备将全部款项盗走。

2.2019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航天医院公交站台,以相同的手段,将被害人魏某某身上的现金50元盗走。 

3.2019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区航天医院公交站台,以相同的手段,盗走站在公交站台的被害人魏某某现金370元。

被告人盗窃得手后逃离至龙泉驿区静和街航天医院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赃款已发还三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程序性法律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勇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张。

3.换押证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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