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59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浙江**集团**工地,趁工友上班之际,使用老虎钳等钳断挂锁,侵入该工地宿舍楼1号楼201室、4号楼204室和205室等处,窃得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乙、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现金合计人民币1 200余元、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4 140元)、华为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9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电脑及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琰婷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87585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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