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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麻辣烫餐饮店厨师,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租南京市玄武区******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4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07年6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日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7时2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南京市栖霞区学津路金鹰湖滨天地B区8号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豪成牌TDR070Z型电动自行车窃走。后将该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其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仙居华庭46幢的住处附近。

案发后,被害人黄某某报警。2020年3月3日8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豪成牌电动自行车被查扣,归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3月7日,公安机关将上述电动自行车发还黄某某,黄某某表示谅解周某某。

经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涉案豪成牌TDR070Z型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栖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俊

2020年3月19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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