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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9261998********,东乡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县,捕前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小区**出租房。无前科。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证人马某某、被害人蒋某某等人在本市吉林南路**酒吧内饮酒,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趁被害人马某某不在酒桌之际,将被害人朋友格某某放在酒桌上的一部苹果11代手机装在自己裤兜内,随后怕被人发现逃离现场。被盗手机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价值为5832.4 (伍仟捌佰叁拾贰元肆角)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现场照片9张;现场指认照片6张;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词;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价格监测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珍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壹册贰卷、检察笔录壹份、视听资料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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