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2********,汉族,文盲,个体户,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伤害,于2020年3月1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如东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先后12次从如东县掘港镇新中心市场面食区被害人卜某某摊位,窃得面粉、大米、面条、糯米粉等商品。经鉴定,涉案物品的商品总价值为人民币835元。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骅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