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徐州市泉山区**小区**楼前,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处电动车储物盒内的一部亮黑色“苹果”11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975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及发结案经过、扣押清单、被盗手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夏某某、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泉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作案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伯超
检察官助理:刘烨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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