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溧阳市**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兼员工,住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出租屋(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12月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周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江苏省溧阳市山水名门小区,采用趁机手段,先后4次盗窃衣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溧阳市山水名门小区**车库门口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彭某某女士内裤2条,后驾车至城东大道与永平大道路口一绿地处丢弃。
2.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溧阳市山水名门小区**车库门口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薛某某女士内裤5条,后驾车至溧阳市戴埠汽车站对面一树林空地处丢弃。
3.2019年11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溧阳市山水名门小区**车库门口晾衣架处,窃得被害人严某某女士内裤2条,后丢弃于该小区空地处。
4.2019年12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在溧阳市山水名门小区游乐场双杠处,窃得被害人石某某女士内裤3条,后驾车至溧阳市戴埠汽车站对面一树林空地处丢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石某某、严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钱鹏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出租屋。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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