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82********,汉族,初中,务农,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乡**村**组)。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盱眙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1月21日因取保候审期间传唤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13年7月23日被没收保证金,2020年8月19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9月18日。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与骆某某、穆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至盱眙县马坝镇**街道被害人李某甲家日杂门市,采用被告人周某某等多人假装买东西为掩护,吸引被害人李某甲等人注意力的手段,由骆某某至被害人李某甲家二楼房间,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现金人民币2300元。

另查明,2010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与骆某某、穆某某、张某某等人至盱眙县马坝镇**路被害人马某某家的超市,采用假装买东西作掩护、吸引注意的手段实施盗窃,被被害人马某某发现后关在超市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未窃得财物。

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盱眙县公安局用扣押的作案人员随身现金返还给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5.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江翰轩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