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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员工,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5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在苏州市相城区**公寓**幢楼下,采用直接骑走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鄢某某价值人民币1610元的奥哥牌电动车1辆。

案发后,侦查机关查获上述电动车1辆,并发还被害人鄢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奥哥牌电动车1辆(系照片)。

2.被害人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5.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恩山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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