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98********,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平县**镇**路**区。2019年3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西平县西平大道西头小田庄路口综合执法局值班室门口将西平县综合执法局的一辆五菱面包车偷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面包车价值3480元。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蔡县大路李乡栗庄村委附近的一个工地将被害人白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绿色面包车偷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面包车(报废车辆)价值1400元。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窜至上蔡县百尺乡大何村委朱庄村的地头将被害人朱某某在此处的一辆春彭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党员信息查询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出所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姬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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