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李某某报案称洪雅县阳光欧码特超市被盗,经查: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利用其在洪雅县阳光欧码特超市担任保洁员的便利条件,多次在阳光欧码特超市内盗窃饼干、橘子、鲜肉、酱油、雨伞等食品及生活用品。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住洪雅县**镇**村**组**号,电话:13708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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