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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2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浙江**速运有限公司快递员,现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自然村**号,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为浙江**速运有限公司快递员,负责杭州市西湖区**镇*甲小区*甲-*乙幢的快递包裹配送业务。2020年9月28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西湖区**镇*乙小区**幢楼下**快递**分拣点,直接将不属于自己配送的**镇*甲小区*丙幢**室收件人的快递包裹盗走,内有2.8克IDO牌钻石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809元)、5.18克IDO牌钻石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397元)、1.87克IDO牌钻石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086元)、2.73克I DO牌钻石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2608元)、9.12克IDO牌钻石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4214元)、3.32克I DO牌钻石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2621元)、3.02克I DO牌钻石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5991元)、3.11克I DO牌钻石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6855元)、2克I DO牌钻石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160元)、4.59克I DO牌钻石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200元)、I DO牌钻石戒指两枚。

上述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0941元。除两枚I DO牌钻石戒指外,涉案物品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未被追回的两枚钻石戒指损失。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  宏

检察官助理:季青伟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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