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村**街**号,在深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12月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罗湖区东门大鹏阁1楼103号化妆内店盗取被害人方某英一部iphone 4S手机(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870元)。
二、2014年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罗湖区东门步行街名仕商城二楼2142店铺内盗取被害人詹某卿一部三星Galaxy手机(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150元)。
三、2014年3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罗湖区南湖路柏丽广场1楼2038号店铺内盗取被害人章某斐一部iphone 5S手机(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4094元)。
四、2014年12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罗湖区东门荟1004店铺内盗取被害人宋某椿一部iphone 5S手机(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905元)。
五、2015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罗湖区东门步行街南塘商业广场B-70号店铺内盗取被害人谭某晴一部iphone 5S手机(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2818元)。
六、2015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龙岗区平湖华南城一号交易广场负一楼G店铺内盗取被害人卢某玲一部iphone 5S手机(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3464元)。
七、2015年10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盐田区壹海城一层一区15号丹诗格尔店铺内盗取被害人吴某民一部iphone 6手机(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4197元)。
八、2015年1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南山区海岸城东座1楼166号HELLOCICI店铺内盗取被害人高某绵一部iphone 6PLUS手机(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4294元)。
九、2015年1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本市南山区海岸城东座1楼166号巴马茶叶店内盗取被害人向某平一部iphone 6S手机。
2019年10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由本市第四看守所办理刑满释放时,民警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人员指纹卡、前科材料,监控视频截图,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英、章某斐等十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八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雪艳
2020年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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