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十堰市郧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22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十堰市张湾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8日被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0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红卫世纪山水城工地宿舍,趁被害人卢某某熟睡之际, 站在宿舍空调室外机上将其手提包盗出,因发出声响卢某某被惊醒,周某某在逃跑中将手提包丢到一片花生地里。同月29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带被告人周某某到现场找到了被其丢弃的手提包,经检查包内有现金695元,口红一支、比亚迪S6型汽车车钥匙一把等物品。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提包、口红、比亚迪S6型汽车车钥匙共计价值人民币3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周某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3.检查笔录;4.辨认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6.侦查实验;7.鉴定意见;8.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21元,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志刚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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