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宜检刑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系聋哑人),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12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8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宜章县**路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从被害人彭某某的挎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360元并下车。随后,被发现并当场抓获,且从其身上搜出了被盗的现金。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残疾人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指认笔录: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平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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