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2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现住岳阳楼区**花园**小区。1992年9月因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4年7月因盗窃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盗窃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9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从岳阳市出发前往岳阳县**镇**村**警务室,将摩托车停在路边后,使用铁丝剪将警务室的防盗网剪断,将警务室内的空调内机和外机都拆除,然后将空调内机和外机搬到自己的三轮车上运到了岳阳市**桥,以135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销售给了一家旧货回收店。被盗的空调经岳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2100元。
2019年6月24日凌晨0时许,周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从岳阳县**镇**村出发前往**镇**村村部,将摩托车停靠在村部后,使用胶把钳将村部警务室及扶贫办公室防盗网剪断,将警务室及扶贫办公室的两台空调内机与外机拆除,随后将空调的内外机搬到了自己的三轮车上,运至岳阳市**桥,以2200元的价格销售给了一家旧货回收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关押在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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